證監會擬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
中國證監會6月24日消息,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起草了《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8部規章和15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期貨和衍生品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系統性的專項清理。本次擬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根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8部規章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二是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再實行從業資格管理,而是增加了關于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任職要求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將《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中涉及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表述調整為符合“條件”等表述。三是完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條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正面要求和負面條件作了規定。因此,《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等規章中涉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表述進行了相應修改。
根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15部規范性文件主要修改內容為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等。此外,還調整了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期貨經營機構需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才能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因此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中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并規定已通過期貨監管機構備案的證券公司無需重新核準,可直接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今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實際情況,全面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調整衍生品市場,著眼于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功能,將經過實踐檢驗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為法律。
物產中大(600704)期貨副總經理景川告訴記者,本次修改旨在與期貨與衍生品法相一致,規范期貨公司的管理,避免與行業根本大法相違背,造成未來在執行中出現不同的司法解釋,從而造成處置以及規范要求的困難!熬唧w來看,將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改為任職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從業人員、董監高在入職或擬任階段出現違背法律的可能,更具操作性。同時,對董監高任職的正面要求與負面條件作出具體界定,有利于期貨公司在董監高任職時進行具體對照。此外,將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充分體現了特許經營的管理與規范,也為券商后續合法經營奠定了基礎!
市場人士紛紛表示,本次證監會對相關證券期貨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進行配套修改,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構建頂層設計科學、權責配置合理、體系架構得當的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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